连云港市东方医院: 贵院《关于申请成为蚌埠医学院临床学院的函》收悉。我校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高[1992]8号)、《蚌埠医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中有关临床教学基地的条件和标准,对贵院进行了综合考察与评审,认为贵院基本符合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同意贵院为我校临床学院。 特此通知。 蚌埠医学院 2013年9月23日 抄送:连云港市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