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等工作信息传递的畅通,提高办公效率,本着规范管理、厉行节约的原则,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办公固定电话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党(校)办是学校办公固定电话的管理部门,各使用单位负责对固定电话的使用、保管。
第二条 办公固定电话的装机范围。原则上校领导办公室、职能处室、各系部、各教研室、实验中心、各行政科室安装办公固定电话。安装电话由各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党(校)办提出申请,经党(校)办同意后,由综合服务室联系电信部门安装。严禁擅自安装、拆移办公固定电话。如果出现故障需维修,各单位可向综合服务室报修。
第三条 办公固定电话话费标准:校领导每月不超过100元,各系部、处室每月不超过60元,各教研室、实验室、行政科室每月不超过40元。提倡勤俭节约,长话短说,严格控制话费支出。对各单位每月电话费用,党(校)办将定期予以通报,超过使用额度时,将予以停机。
第四条 办公固定电话长途、市话的开通。原则上校领导、各系部、处室主要负责人办公室开通长途电话,各教研室、实验中心、各行政科室开通一部市内电话,其他均开通内线电话。各单位将拟开通长途、市话的电话号码报经党(校)办审核同意后,交综合服务室办理。
第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办公固定电话的管理,切实负起责任。对特殊岗位、特殊时段需要安装电话或开通长途电话,由各单位按程序以书面形式,经党(校)办同意,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学校党(校)办负责解释。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