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医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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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差旅费管理,本着勤俭节约,保证必需、便于操作的原则,根据安徽省财政厅(财行[2010]1760号)关于《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参考兄弟院校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出差人员离开蚌埠市区参加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主要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
    第三条  为加强差旅费管理,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部门)要根据工作任务所需,合理安排和严格控制减少出差人次,节约经费开支。
    第四条  审批依据:
    (一)学校和各部门工作计划;
    (二)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会议、公务通知;
    (三)部门年度预算控制经费情况;
    (四)与学校中心工作密切相关的事项。
    (五)蚌埠医学院经费审批权限管理规定
    第五条  审批程序:
    (一)副处级及一般工作人员出差,应由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审批;
    (二)正处级干部出差应由经分管院领导审批;
    (三)副厅级干部出差应由正厅级领导审批、正厅级领导之间互批;
    (四)为明确责任,规范开支标准,各部门应以实际出差人员为报销当事人,不得以别人名义代为报销。
    (五)由教学、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的差旅费,应结合学校教学、科研相关文件规定审批。
 
 
 
第二章  交通工具标准
    第六条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最高标准
人员类别 火  车 轮  船 飞  机 备注
厅级及二级教授级 软席、动车、高铁(一等舱) 二等舱 普通舱  
正高职称 软席、动车、高铁(二等舱) 二等舱 普通舱  
处级、副高职称 硬席、动车、高铁(二等舱) 三等舱 普通舱  
其他人员 硬席、动车、高铁(二等舱) 三等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