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根据省教育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在省直预算单位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和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为积极推进我校公务卡结算制度,规范公务用款结算范围,严控现金结算和暂付款业务,结合我校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章 公务卡使用范围与管理
第一条 公务卡仅用于支付学校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等零星商品服务支出,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凡能够满足公务卡受理条件的,均应实行公务卡结算,尽量减少现金支出。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后附: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第二条 公务卡结算试行期间,上级指定由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工商银行蚌埠车站支行)为学校公务卡的发卡与结算银行。
第三条 公务卡由各单位按发卡银行的要求统一向发卡银行申请办理。
第四条 公务卡持卡人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发卡银行办理变更相关信息等手续,同时告知财务处。
第五条 公务卡原则上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公务支出发生后,持卡人应在记账日一周前向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因个人行为发生结算业务的,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学校不承担因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六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等情况,按银行卡管理要求核实确定。
第七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公务卡由学校首次统一办理后因个人行为遗失或损毁等需补卡的,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银行申请办理。
第八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的,可按银行的相关规定向发卡银行提出交易查询。
第九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否则因提现形成的手续费、利息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公务卡消费结算以及公务卡遗失、被盗等引起的经济纠纷,由持卡人与代理银行按双方签订的合约或服务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发生因工作人员新增、减少、退休等变动时,财务部门应依据人事部门及时提供的人员变动信息,按财政厅规定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请、调整和注销等手续。同时通知发卡行将变动信息及时发送到财政厅一体化信息系统。
第三章 公务卡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校现有财务管理制度和日常报销审批的基本程序。
第十三条 属于公务卡结算范围的公务支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使用公务卡结算,对持卡人利用公务卡套现、恶意透支不及时归还和其他形式的违规行为,所涉及的法律责任由持卡人负完全责任。
第十四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银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一周前,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由财务处定期汇总通过公务卡支付系统提交发卡行向指定的公务卡还款。因个人报销未按规定时间而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程序如下:
1、持卡人在使用公务卡公务消费后,应取得报销凭证(正式发票)和消费交易的凭条(POS机打印的小票),按学校规定的审批及报销程序办理,无消费交易凭条一律不予报销。
2、财务人员按财务制度规定对持卡人的报销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办理报销手续。
3、财务人员根据经办人签字和验收人确认,责任人审批后的正式发票和POS机交易凭条,办理转账结算手续。
4、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属于公务卡结算范围的公务支出,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和暂借款业务。出现下列情况的,需另作说明并经相关领导签批后方可办理。
(1)由于商业服务网点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或因公务卡暂时损坏、丢失等原因无法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的,需另作说明并经审批后方可报销。
(2)对能够提供有效审批说明需到外地出差和寒暑假报账不便等原因,使报销时间可能超过约定还款日期等特殊情况,持卡人可以提出借款申请,经审批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并通过财务从学校账户将费用划入持卡人的银行卡,回校后按规定时间、要求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并在一周内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将相应款项退回学校财务账户。
第十七条 校内员工应退付单位的款项,可以通过现金退付,也可以通过个人银行卡将需退付的款项划入学校财务指定的账户,并将转款的银行进账单交给财务部门。校外其他单位应退付的款项,必须通过银行转账退付到学校财务指定账户。发生退款当事人和经办部门应增强责任意识,遵守财经法规,确保学校资金安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单位、发卡银行、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遵照《银行卡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试行。
附:
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
序号 |
政府收支
科目编码 |
公务卡
结算项目 |
备注 |
类 |
款 |
1 |
302 |
01 |
办公费 |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
2 |
302 |
02 |
印刷费 |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
3 |
302 |
03 |
咨询费 |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
4 |
302 |
04 |
手续费 |
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
5 |
302 |
05 |
水费 |
指单位支付的水费支出。 |
6 |
302 |
06 |
电费 |
指单位支付的电费支出。 |
7 |
302 |
07 |
邮电费 |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
8 |
302 |
09 |
物业管理费 |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
9 |
302 |
11 |
差旅费 |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
10 |
302 |
13 |
维修(护)费 |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
11 |
302 |
14 |
租赁费 |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
12 |
302 |
15 |
会议费 |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
13 |
302 |
16 |
培训费 |
指各类培训支出。 |
14 |
302 |
17 |
公务接待费 |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
15 |
302 |
18 |
专用材料费 |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
16 |
302 |
31 |
公务用车运行
维护费 |
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
17 |
302 |
39 |
其他交通费用 |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