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医学院学生考核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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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考核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之一,为建设优良校风,维护学生考核及考核成绩的公平、公正,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原《蚌埠医学院学生考场守则及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在校研究生和本、专科(高职)学生的考核管理。
第二章  学生考核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三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核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核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核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核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拒绝、妨碍监考教师履行管理职责的;
(十)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教师或其他学生的;
(十一)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核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核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核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等物品参加考核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核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核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含有考试相关内容的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五条  监考人员、考务管理部门在考核过程中或者在考核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学生实施了考核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核资格和考核成绩的;
    (二)考场纪律混乱、考核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核作弊现象的;
    (三)监考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四)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五)其他应认定的作弊行为。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六条  监考人员在考核过程中发现学生初次违纪,应及时提出警告,并予以纠正,若再次违纪应终止其考核;监考人员在考核过程中发现学生作弊,应立即终止其考核。监考人员应如实记录被终止考核学生的违纪或作弊情况,对学生用于违纪或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第七条  监考教师应要求学生在违规记录后签字,同时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教师必须在考场记录上签字作为认定学生违规事实的依据。
    第八条  考核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学生违规行为认定通报,并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有关部门应按照《蚌埠医学院学生违纪条例》等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招生考试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相关条款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与上级相关规定不符合的条款,应执行上级相关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蚌埠医学院学生考场守则及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办法》(院字〔2009〕1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