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使我校孤儿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安徽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及各项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2】29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孤儿学生免收学费体现了党和国家的关怀和爱护,是学校的一项资助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中“孤儿”学生指失去父母、经地方民政机关认定并持有孤儿证的学生。
第四条 对孤儿学生免收学费工作的受理和审批:
1、学校于每学年开学初,受理一次孤儿学生免缴学费申请;
2、符合条件的学生,须填写《蚌埠医学院孤儿学生免缴学费申请表》,加盖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县(区)两级民政部门公章,并持孤儿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向所在年级申请;
3、孤儿学生所在系部对学生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4、学生工作处对各系部报送材料逐一核实、汇总,报学校审批;
5、财务处为学校审批通过的孤儿学生办理学费免收相关手续;
第五条 对孤儿学生免收学费的有关材料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六条 对孤儿学生免收学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1、免收学费工作的开展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如学生个人对审批结果有异议,可向系部、学生工作处、学校逐级提出申诉,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2、各系部要高度重视对享受免收学费政策孤儿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引导他们养成健康的生活和消费习惯,促进全面发展。获得免收学费学生不得进行高水平消费活动,一经发现将取消免费资格。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秋季开始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