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医学院普教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保证我校普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学科分类,按专业培养计划,对我校普教本科各专业毕业生分别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具有良好的医德品行。
2、已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
3、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
4、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5、完成各实践环节的学习,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合格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且未解除者。
2、因考试舞弊受到纪律处分且未解除者。
3、所学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8者。
4、其他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第三章学位审定与授予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承担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日常工作,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原则上每年评定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实到会人数达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开会研究学士学位授予问题。讨论中如意见不统一,可采取表决方式,获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票数时视为通过。
第六条 每届学生毕业前,由教务处根据本规定对学生成绩、在校表现等进行审核,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初步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七条 因受纪律处分影响学位授予的学生,在校期间按学校相关规定解除处分后,学位授予不再受原处分影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九条 对未被授予学士学位持有异议者,在一个月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诉材料报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审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教务处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审定。
第十一条 教务处在每次学位评定结束后,负责向省学位办报送学位评定总结材料。
第十二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负责承办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其他普教本科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